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
被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位于固原市西吉县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经查封的相关财产,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秉俊
审判员  蔡子英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