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第三人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初2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最高法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是案件诉讼费6163元,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2日指定永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案涉房屋,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可由本院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兰东兴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