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牛民初字第1096号
原告施笃福,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唐礼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飞,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笃福与被告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笃福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笃福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笃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90元(减半收取10095元),由原告施笃福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