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03民初522号
原告:巴中市恩阳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MA62D05L4Y,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文治街道办事处文治社区4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恩阳区渔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巴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33784759XD,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北龛小区9幢2**2楼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巴中市恩阳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巴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巴中市恩阳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巴中市恩阳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中市恩阳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2948元,由原告巴中市恩阳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