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902民初3835号
原告:巴中市巴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北龛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巴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奥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巴中市巴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河水利公司”)诉被告广东奥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奥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河水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广东奥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河水利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了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足球场地建设项目铺设合同书,事前原告将该合同书**后(未盖骑缝章)交与本案被告回公司**,过后被告来施工时将合同交与原告。施工中被告的工程质量差,未完工程不做,收了原告工程款60万元后不提供法定税务发票,从而导致工程停工,无法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工程。经原告去函催促,被告不仅不做完未完工程而且对已完工程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也不整改,学校无活动场所,在我司告知被告且限期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我司便责令***垫资,完成了应由被告完成的工程。然而被告却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司支付下差工程款,此时我司认真阅读合同才发现被告采取“偷梁换柱”办法篡改调换了合同部分条款,其所换内容显失公平和违反规定。据此起诉要求:1、撤销原、被告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的“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足球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中第二条的第4项和第5项;撤销合同中第四条备注“如实际面积小于合同面积按合同面积计算”,撤销合同中的第五条第5项。2、对不公平和违反规定的条款撤销后依法变更为公平、合法的条款。即:第二条第4项保质期一年应变更为二年,第5项应变为乙方不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甲方进行质量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应变为如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以实际面积计算,第五条5项应变为留质量保证金39285元,两年期满后退还,不计付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广东奥林公司辩称:1、案涉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并不存在篡改;2、原告在案涉合同中接受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的工程,中标价1037086.49元,而交付给被告时工程款项变成为785700元,对哪一方不公平一目了然;3、合同签订至今一年有余,期间原告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应当在一年内行使,原告的起诉已经超出该除斥期间;4、根据双方经过**的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乙方跑道材料和EPDM及人造草辅料先行进场,人工进场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为10万元,而原告在期间正好支付了10万元给被告,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却与其主张的实际合同不一致;5、原告提起该诉讼是为了逃避支付工程款的非法目的。综上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4日,原告巴河水利公司(为甲方)与被告广东奥林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广东奥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铺设工程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足球场地建设项目铺设合同书》约定:一、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位于巴中市巴州区的足球场地建设项目,承包范围:透气型跑道3800㎡、EPDM地面2400㎡、人造草1300㎡。二、透气型跑道、EPDM地面、人造草质保期为一年,终生保修,因人为因素及不可抗拒自燃灾害所导致的损害不在保质范围之内。如甲方需要对产品进行检查,则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甲方自行承担,检测机构需为国家体育总局认可的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如检测不合格乙方负责检测及整改费用,地方,地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最终的检测结果项目名称,规格、平均厚度、颜色、面积、单价、造价等,……。总造价785700元。备注:如实际面积小于合同面积则按合同面积计算,实际面积大于合同面积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四、工期:材料、人工进场之日起40天完工(因基础及天气情况变化原因,不宜施工的,则日期顺延)。五、工程造价款的支付:……。5、透气跑道、EPDM地面、人造草、施工含划线全部完成甲方五天内安排验收,验收合格当天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金额为39285元,收到款项后乙方工人安排撤场,如五天内甲方未能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六、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单方终止,否则违约方须按工程造价款的20%计算违约赔付给守约方。2、甲方保证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款依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如有逾期,甲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款的百分之一/天为基数乘以逾期总天数计算违约金赔付给乙方。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合同落款处甲方由原告巴河水利公司加盖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作为委托代表签名;乙方由被告广东奥林公司加盖印章,**作为委托代表签名。
庭审中,原告巴河水利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名称同为《广东奥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铺设工程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足球场地建设项目铺设合同书》合同复印件一份(合同部分内容不一致)。该合同仅有原告巴河水利公司加盖印章,无被告广东奥林公司**确认。原告称其与被告广东奥林公司协商的合同内容为复印件合同内容,原告公司先加盖公司印章后,由被告公司代表**带回被告公司加盖被告公司印章,此过程中被告公司私自篡改了部分内容。原告公司称加盖了双方公司印章的合同原件,被告公司于2019年8月交与原告,当即原告发现合同内容部分更改,但为了继续履行合同而未要求被告公司予以变更。
以上事实有,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广东奥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铺设工程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足球场地建设项目铺设合同书》两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2019年7月24日,原告巴河水利公司(为甲方)与被告广东奥林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广东奥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铺设工程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足球场地建设项目铺设合同书》。该合同原件原、被告双方均持有,双方均加盖了公司印章予以确认。现原告提供了合同名称相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公司对合同内容予以了篡改,但无法提供与该复印件的合同原件与之印证,显然原告的举证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原告主张被告公司私自篡改合同,缺乏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撤销、变更部分合同内容的问题。我国合同法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一方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原告自认于2019年7月在《广东奥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铺设工程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足球场地建设项目铺设合同书》上加盖印章,次月收到被告公司也加盖了印章的合同原件后发现合同部分内容变更了,但没有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此后,双方仍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由此,双方签订的《广东奥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铺设工程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足球场地建设项目铺设合同书》不存在胁迫、受欺诈等情形。现原告的举证也未证明该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或情势变更的情形。且原告主张撤销、变更合同,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原告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巴中市巴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巴中市巴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