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巴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巴中市巴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2财保23号 申请人:***,男,1973年8月24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中市巴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北龛小区9幢2**2楼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33784759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1年4月18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巴中市巴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8000元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巴中市巴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8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151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