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2财保23号
申请人:***,男,1973年8月24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中市巴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北龛小区9幢2**2楼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33784759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1年4月18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巴中市巴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8000元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巴中市巴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8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151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