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1903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巴中市**区***公租房3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901071447504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93年2月11日,汉族,巴中市**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巴中市巴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江北白云台三梁路府台名居*期*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33784759X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中市巴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河水利水电公司)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安监罚﹝2018﹞1950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被执行人巴河水利水电公司(巴中市**区茶坝中学教学楼建设项目)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1.塔式起重机司机信号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2.项目部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4楼施工区域未设置临边防护设施;4.4楼施工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未如实记录”等问题,其行为违法,依法应予处罚。据此,**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规定,作出(**)安监罚﹝2018﹞1950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并限其将“罚款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巴中市建设银行**支行,账号:51×××88。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安监罚﹝2018﹞1950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