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91民初2356号
原告:***,男,195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锡爱,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中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街59号(孵化大厦B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188842XF。
法定代表人:蒋金木,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25394E。
法定代表人:张东存,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方,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生,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升,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梅,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东营中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锡爱,被告东营中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被告王洪方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升、陈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30580.12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先行支付医疗费30580.12元、护理费9093元、误工费3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9000元、住宿费1000元、二次手术费14000元、司法鉴定费1560元,共计104683.12元;2、依法判令对申请人左下胫腓联合损伤术后内固定螺钉取出费用及康复费待实际发生之后再主张;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医疗费数额为19338.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总诉讼请求数额为93411.62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日,原告在格拉斯小镇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内进行施工中,因工作的原因致使原告的左踝骨折并脱位及身体受到伤害。经查,被告中建公司系该工程发包方,依法应在未支付工程款内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方为被告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王洪方,其中被告王洪方为现场负责人,依法作为承包方的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受伤住院之后便联系被告要求给予赔偿,但被告相互推延。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法律之相关规定,望支持诉讼请求。
东营中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根据原告陈述及法律规定,原告损失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两被告对***身份不清楚,如何受伤、在何处受伤也不清楚,两被告与其不存在劳务关系,也没有侵权行为,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洪方辩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答辩人并不清楚原告具体的受伤过程和原因,也不认识原告,原告诉请答辩人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与其所称的工地及三被告的关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使按照原告在诉状中陈述“被告王洪方为现场负责人”,其主张答辩人承担本案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应判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主张2018年7月王洪方通过东营市为民劳务市场找到***为格拉斯小镇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工地安装套管,每天200元,日结,受伤前四天未支付,此前报酬已支付。2018年9月1日,***在格拉斯小镇小区地下人防工程施工时左踝部受伤,拨打120后被送往东营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3日***在东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于2018年9月5日行“左踝骨折并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共支出手术费、西药费、治疗费、检查费、床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580.12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14108.48元,个人支出16471.64元。出院记录显示入院情况患者诉于1小时余前不慎扭伤左踝部。
2018年9月9日,***与王洪方的通话录音显示:王:“到那个时候我肯定会,咱们到时候再一块面谈。这个事情出了之后,你比方说再需要多少钱,你报完了,然后多少钱,我再给你一部分费用,然后这个事我再没有牵扯了。那你要是说,你这个样,前期再这样让我给你往上垫,我是肯定不会给你往上垫。你明白我的意思?”……张:“等于是我出院的时候你再来说这个事?”王:“到时候我回来跟你交流这个事情。你比方说,你有医保卡你可以报多少钱,对不对呀,然后我就给你那一块你实际产生的那一块费用,剩的报的你自己去弄,我就不管了。”王:“我不是说我不想给你处理这个事情,我给你说你真要是弄上好几万块钱的话,肯定我是不会给你垫付的。这事我肯定是不会处理了。我等着你让法院去判吧。咱划分完责任,啊,到底怎么弄。你取证啊还是怎么着这都很麻烦。”……王:“到最后我不是说嘛那个三千五千的,这样还行啊,你真上了万那真没办法……我认账这个事,但是呢我认我得有个度。”
2019年1月20日,***前往河南省郏县人民医院复查并住院治疗4天,入院诊断为:左胫腓故远端骨折并下胫腓联合损伤术后内固定物置留。同日,***行“左下胫腓联合损伤术后内固定螺钉取出术”。出院医嘱显示:嘱患者患肢保护三个月,适度功能锻炼,伤口常规换药、拆线,院外继续活血止痛、消肿及对症治疗。1、2、3、6个月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共支出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50.99元,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1035元,个人支出915.99元。
2021年2月4日,***前往河南省郏县人民医院复查,***支出挂号费、诊查费、放射费共计121.5元。
***主张由其妻文秋风、其子张亚光进行护理。文秋风、张亚光系河南省非农村居民。
本院依据***申请,依法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对***的误工期限、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营养时限、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用等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5月2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伤后误工时间为180日;其伤后护理期限为60日,第一次住院期间建议2人护理,其余时间建议1人护理(护理人数仅供参考);其伤后营养期限为90日;2、***二次手术费(左下胫腓联合损伤术后内固定螺钉取出术)建议以已实际发生费用核定;后续左胫腓骨钢板螺钉取出费用建议为12000-14000元或以医院证明、实际支出核定。***为此支出鉴定费1560元。***自认2018年9月1日住院当天王洪方让工友向其支付现金3000元。
另查明,格拉斯小镇系东营中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工程,东营中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将项目发包给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原将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劳务分包给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2017年5月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在2018年年初终止合同,后期涉案劳务工程由王洪方承接。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将格拉斯小镇建设工地内部零星劳务交由王洪方承揽。王洪方否认其与案涉工程存在关联,否认认识***。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已注销。
再查明,***与东营中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案号(2019)鲁0591民初2872号,后***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726元,202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0元。
本院认为,庭审中提交的劳务施工合同、录音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相互印证,***系在格拉斯××地下车库消防工程为王洪方提供劳务期间受伤。王洪方对***提交的录音证据真实性不申请鉴定,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提供劳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王洪方作为雇主应当依法对***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为王洪方提供劳务在工作期间受伤,但根据涉案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显示,***自述系不慎扭伤左踝,而非王洪方提供的工具或工作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期间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受伤存在一定程度过错。根据***在本案事故发生中存在过错的原因及程度综合分析,本院酌定***、王洪方分别承担40%、60%的责任。***主张其与王洪方从东营市为民劳务市场达成用工合意并约定报酬,***受伤非安全生产事故,其主张东营中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问题。1、关于医疗费,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后,***直接支出的费用数额为17509.13元,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对其他部分不予支持。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东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和实际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480元(16天*30元/天)。3、关于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原告已满60周岁,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和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结合事故发生前原告在山东省东营市区打工的实际,参照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鉴定误工时间计算原告误工费为21563.51元(43726/365*180)。4、关于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确定,原告主张由其妻子文秋风、儿子张亚光护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本院依照护理人员身份信息,参照2020年山东省河南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元,依法计算原告的护理费数额为6854.79元(34750/365*12+34750/365*60)。5、关于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原告未举证具体交通费票据,本院结合其就医地点、原告及护理人员居住地、就诊及复查等因素,酌情支持1500元。6、关于营养费,本院参照鉴定意见中的营养期限,酌定营养费数额为2700元(90*30)。7、关于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外地治疗不能住院产生的住宿费用,故对该费用不予支持。8、关于后续手术费,结合鉴定意见书意见,***左下胫腓联合损伤术后内固定螺钉取出术的二次手术费应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其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后续左胫腓骨钢板螺钉取出费用建议为12000-14000元或以医院证明、实际支出核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认***后续左胫腓骨钢板螺钉取出费用为13000元。9、关于鉴定费,原告提交的鉴定费发票为证证实鉴定事项实际支出1560元,予以支持。以上各项费用共计65167.43元,被告王洪方应负担60%的赔偿责任即39100.46元,扣减***自认王洪方已支付的3000元,王洪方尚需支付的数额为36100.46元。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受伤后一直处于治疗过程中,且其在2019年8月19日起诉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中断,故本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洪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100.4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1067.5元,由原告***负担654.5元,由被告王洪方负担41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君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奕葳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