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4417号
原告: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8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
被告: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存。
原告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一筑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祎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多美琪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