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62号 申请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南邵镇双营西路86号院1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或查封、扣押****(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33551.26元的存款、土地、房产、股权等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该保险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保单号10123003901911494752,保险金额11733551.26元),担保责任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以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33551.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