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槐荫北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存,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审第三人:东营中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府前街9号(孵化大厦B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东营中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35元,减半收取4467.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亮 审 判 员  徐 冰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