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槐荫北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存,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审第三人:东营中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府前街9号(孵化大厦B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东营中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35元,减半收取4467.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亮
审 判 员 徐 冰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