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410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南邵镇双营西路86号院1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且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