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初7848号
原告: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民营经济试验区2栋3层。
法定代表人:何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鼓楼南街117号世贸中心2101号。
法定代表人:曹胜景。
被告: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花园14B底层10号。
负责人:曹胜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邓盛敏,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叙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筱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