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3民初1317号
原告:**,男,1987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力民衡,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邻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1990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富顺县吉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石道乡象嘴村8组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MA64DWDP7D。
法定代表人:吉方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民营经济试验区2幢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1BF4K。
法定代表人:何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汇源吉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外南人民路1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49748643G。
法定代表人:刘中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5866286J。
法定代表人:马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富顺县吉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汇源吉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7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秋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