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民终3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民营经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鼓楼南街**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曹胜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花园****v>
法定代表人:曹胜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78元,减半收取3,239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
审判员肖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汤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