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恢571号
申请执行人:王康存,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张国义,男,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程宝荣,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张义,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陈依丽,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程嘉臻,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徐美根,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多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52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王康存与张义、陈依丽、张国义、徐美根、程宝荣、程嘉臻、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多元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5日以(2017)沪0112执782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康存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5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义、陈依丽、张国义、徐美根、程宝荣、程嘉臻、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多元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决定恢复王康存与张义、陈依丽、张国义、徐美根、程宝荣、程嘉臻、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多元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康存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置的被执行人张义、陈依丽、张宁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唐安路XXX弄XXX号全幢房产拍卖所得价款,本院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出(2017)沪0112执7820、7821、7822号参与分配的公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执3558号执行款分配方案确认执行(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529、16531、16533号民事判决三案分别受偿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47,375.21元、595,329.61元、393,531.93元,上述分配钱款本院在扣除执行费后,已一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分别受理对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院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查控措施,并于谈话笔录中记载。
本院向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的被执行人张义、陈依丽、张国义、徐美根、程宝荣、程嘉臻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均已冻结;被执行人程宝荣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号XXX室房屋、被执行人程嘉臻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房屋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徐美根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房屋、浙桥路XXX号XXX幢2502等房屋亦均已被本院查封;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020年5月20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强
审 判 员 顾红兵
审 判 员 俞海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解建伟
书 记 员 解建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