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72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江打捞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镇江欣路***号。
法定代表人:卫学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彬,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申港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江打捞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沪72执10号裁定,终结本院(2016)沪7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3月21日裁定宣告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沪7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沛宇
审判员 周荣庆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迎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