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31491号
原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吴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吴路XXX号。
负责人:陈雪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雯,女。
被告: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
原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吴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吴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吴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聂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