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72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绿色家园4幢-9号。
法定代表人:沙建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申港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与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8日裁定终结(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7破6、7、10号民事裁定书,宣告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荣庆
审判员 张 彦
审判员 龚学延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溢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