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31131号
原告:上海龙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文,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龙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慧芬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金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