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7破10号





申请人: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赵敏,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赵敏,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赵敏,管理人负责人。
2021年6月22日,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年公司)、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美公司)三公司共同管理人向本院提出,兆年公司、信达公司、多美公司(以下合称三公司)合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故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三公司破产程序,三公司共同管理人并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经查:2018年5月18日,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分别裁定受理兆年公司、信达公司、多美公司破产清算三案,并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三公司共同管理人。2018年12月14日,兆年公司、多美公司、信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进行了债权核查并审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等。后本院根据管理人申请,经审查,于2019年3月20日裁定对三公司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审理。因三公司第一债权人会议中已核查确认的债权数额明显大于三公司资产,三公司又不具备和解或重整条件,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裁定宣告三公司破产并予公告。
后管理人执行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处置方案,对兆年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XXX号厂房进行拍卖处置。三公司主要财产处置完毕后,管理人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相应财产分配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非现场表决通过。2019年11月7日,本院裁定认可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与破产财产分配表。
2021年6月22日,三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主要载明:1.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分配方案及分配表已执行完毕,其中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人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分配40,000,000元,有担保债权清偿率为100%;管理人向13位职工债权人分配384,152.74元,职工债权清偿率为100%;管理人向3家社保、税款债权人分配3,814,524.48元,社保、税款债权的清偿率为100%;管理人向全体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30,343,692.56元,普通债权在第一次分配时的清偿率为9.21%。2.第一次分配中预留的2,756,466.02元的破产费用,使用情况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日常开支15,000元,附属配电设备设施评估费用7,000元,审计服务费150,000元,车辆处置费用36,500元,管理人聘请财务人员服务费28,000元及支付管理人报酬2,418,466.02元。3.第一次分配时,有三家申报债权人存在未决诉讼,管理人按预定受偿率预留了分配金额,后该三家债权人债权数额经生效判决确定,管理人进行了分配,其中左生明经生效判决确定的职工债权150,000元已得到全额受偿;上海共发物流有限公司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共益债权1,466,723元已得到全额受偿;张龙弟经生效判决确定的普通债权8,594,000元已按9.21%清偿率获得第一笔清偿。另陈全芳等11家第一次分配前逾期申报的债权人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管理人仍按9.21%的清偿率向这11家债权人进行了分配。4.第一次分配后,未使用完的预留费用及未决诉讼预留分配金额经实际分配后余额,加上管理人实现的三公司车辆等变价财产合计871,174.15元,管理人按已确认的债权比例进行第二次分配,普通债权的受偿率为0.27%,第二次分配亦已执行完毕。5.在第一次分配后,上海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上海石化岩谷气体开发有限公司和上海信达港口机械有限公司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普通债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税收滞纳金债权。管理人经审核后,将上述三家公司申报的债权确定为普通债权,将税务机关申报的税务滞纳金债权确定为劣后债权并提交债权人会议书面核查,未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在第二次分配中,上述三家后确认的普通债权人按0.27%受偿率参与分配,普通债权未全额受偿,作为劣后债权的税收滞纳金不参与分配。6.关于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未履行配合清算义务责任问题,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就已向债务人有关人员发送了《接管通知书》,并明确说明了拒不配合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后管理人在准备接管兆年公司和信达公司的财务资料时发现两家公司的全部财务资料均已被盗走。管理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立案调查。管理人调查发现,三公司的法人股东已进入破产程序、自然人股东也没有清偿能力,其中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张义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仍在监狱服刑,管理人如再提起相应诉讼,即便胜诉,也无法实际执行到财产,没有实际意义,反而造成破产财产的浪费,故管理人不再提起相关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兆年公司、信达公司、多美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共同管理人之后,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接管、调查、处置三公司财产。根据三公司关联和混同情况,本院裁定对三公司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在本院裁定确认三公司无争议债权表及认可三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后,管理人对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针对三公司有关人员未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等情形,管理人经调查、判断即便提起诉讼并胜诉,亦难以执行到财产,拟不再起诉,此系管理人基于专业判断所作决定,亦符合客观情况,并无不当。因破产人三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后续管理人或债权人如发现三公司还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可依法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三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于10日内持本裁定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顾政文






审 判 员


虞增鑫






审 判 员


沈 茵






书 记 员


蒋丽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