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16453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申港路2677号3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申港路26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宾兆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文光村大华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宜宾兆年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撤回对**、宜宾兆年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宜宾兆年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吴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钟琳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