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2民初2124号
原告:福建省建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7#8层20办公
法定代表人:**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斌,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增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透堡镇北街村旧车站。
法定代表人:林河。
原告福建省建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建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建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建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福建省建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溶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何君
书记员高敏敏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