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兴诚海峰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执恢262号
申请执行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军民村**-2。
法定代表人韩德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朝全,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透堡镇北街村旧车站。
法定代表人林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2165(自贸试验区内)。
申请执行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鄂0116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2020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20)鄂0116执异36号执行裁定:追加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为(2020)鄂0116执174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对该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其间,被执行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550000元(含执行费7900元),余款尚未付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116执恢2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文
审判员  郑绪刚
审判员  陈大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