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兴诚海峰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执恢2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军民村**-2。
法定代表人韩德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朝全,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透堡镇北街村旧车站。
法定代表人林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万达支行591906412810701-60000账户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账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万达支行591906412810701-60000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建文
审判员  郑绪刚
审判员  陈大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