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03民初114号
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皖江发电有限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透堡镇北街村旧车站。
法定代表人:林河。
被告: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马山宾馆22幢。
负责人:***。
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收取计3630元,由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鑫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