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黄陂二分公司、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652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黄陂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
被告:林某,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黄陂二分公司、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