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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黄陂二分公司、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652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黄陂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 被告:林某,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黄陂二分公司、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