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万州区钟鼓楼建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万州区钟鼓楼建升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办事处青龙石31号楼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1600437069。
被执行人: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21040031X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州区钟鼓楼建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1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16166.9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4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0年4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信息、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5、本院以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联系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合安
审判员  熊海东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