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波,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万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省旭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铁峰村十一组(皇廷国际小区一栋一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蒋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清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旭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亚置业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开江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43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432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开平
审判员 张辅军
审判员 杨 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奕娥
书记员欧顺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