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夏庆军、程高等与湖北旭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02民初2986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10月6日,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住湖北省通山县。
原告程高,男,生于1979年7月14日,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住湖北省通山县。
原告***,男,生于1971年9月19日,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住湖北省通山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月志,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旭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8092013XF。
法定代表人向长森。
被告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21040031X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利川分公司D区项目部。
负责人***,女,生于1964年1月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程高、夏石明诉被告湖北旭亚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利川分公司D区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利川分公司已经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2016年12月13日利川市公安局以利公(治)立字【2016】10003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该分公司负责人*景明伪造印章案立案侦查,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利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伪造印章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在侦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胡兴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