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3220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现住贵州省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诚,贵州谦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0年7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沪县。
被告: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大田北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58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北大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E5QY56J。
法定代表人:陈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鑫,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洪
法官助理 罗真美
书 记 员 万知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