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保全告知书
(2021)川0521执保316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照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
解除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账户6217××××4901-156-1内的存款75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城北支行账户6228××××5675内存款750000元、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账户6210××××6433内存款750000元、中国银行泸县支行账户1252××××8687CNY0内存款75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都匀独山支行账户2405××××4614内存款750000元的冻结。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