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保834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大田北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58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男,195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北大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E5QY56J。
法定代表人:陈德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71267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以提供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账号中的银行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县支行(账号:2352××××5538)、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账号:5205××××0473_1、52050165693600000319_1),前述账号冻结金额为871267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以下账号中的银行存款:在工行贵州省都匀独山支行(账号:2405××××4614)、在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账号:6210××××6433)、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账号:6217××××4901_156_1)、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城北支行(账号:6228××××5675),前述账号冻结金额为871267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瑞 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尚灵谦书记员屈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