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4767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大田北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58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男,195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唐娟,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诚,贵州谦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北大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E5QY56J。
法定代表人:陈德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荣万,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年11月22日,原告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6.5元,财产保全费4877元,合计11133.5元,由原告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永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勤
书 记 员 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