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149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男,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芬,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超,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大田北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581L。
法定代表人:曹学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7月29日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荣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苗苗
书记员 万知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