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冕宁县皓宇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3民初411号

原告:冕宁县皓宇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冕宁县泸沽镇交南路6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2HBM61X。

法定代表人:庞显华,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雪,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昌市龙眼井1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29812257F。

法定代表人:高宏。

原告冕宁县皓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立案。原告冕宁县皓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冕宁县皓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羊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枝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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