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银路通沥青有限公司、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36号
申请人:内江银路通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中区玉带街108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273UL9Q。
法定代表人:钟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柳桥,系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闻学群,系四川明炬(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西昌市龙眼井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29812257F。
法定代表人:高宏,总经理。
申请人内江银路通沥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账号:×及相应银行账号存款,共计3,59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为内江银路通沥青有限公司提供3,590,000元保单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银路通沥青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账号:×及相应银行账号存款,共计3,59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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