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1115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四川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五桂桥北路26号1栋17楼1702、1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1125N。
法定代表人:汪树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龙眼井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29812257F。
法定代表人:高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罗文才,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罗文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5.00元,减半收取计2452.00元,由原告***负担2452.00元。
审判员  孙雪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起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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