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3401民初167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兴,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高宏,执行董事,女,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执行董事,女,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润松,总经理,男,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恒利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恒利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晓鸿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尹恒担任记录,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恒利公司向原告***给付2019年度股金分红款5550.00元,2020年度股金分红款5550.00元,合计111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恒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6年到凉山州建筑公司工作。2001年该公司改制变更为被告恒利公司。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员工与其余200余名员工一并作为股东出资入股被告公司,原告出资金额为11100.00元,出资比例为0.46%。2017年,被告向原告颁发了“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确认原告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6年,并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从2019年起,被告连续两年在正常向其他股东分配公司盈余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拒不向原告支付分红款,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反诉原告)恒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支付2019年度股金分红款,不是我们不支付,是我们已经支付了原告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他未在单位上班期间社保、医保的个人缴纳部分,这些钱全由公司为其个人向社保、医保部门缴纳了。我们为他代缴的这部分钱是为了保证他顺利办理退休,让社保、医保不脱节,结果原告办理退休后,所有的证件识别认证延期,原告拒绝配合公司,并在原告考取了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后把该证件注册到其他监理公司,直接将在我公司的所有证件作废,而这些证件的考试费用和书本费用全由公司承担。所以我们要求追缴这部分费用,而且原告报名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基本条件就是要有工程师职称证,而原告的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也是由公司为其评审通过的。原告退休前公司为他缴纳单位和个人社保、医保期间,他就已经在其他公司担任监理员,相当于在外单位任职在我公司参保,由我公司为其缴纳各项保险费用。特别是国家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保、医保部分,公司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其患病,长期为其无偿的缴纳了社保、医保,也是从企业发展角度希望原告考取证件为企业发展做贡献。结果原告利用企业为其办理了中级职称的平台到外单位任职、注册、工作,致使企业产生损失,所以公司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原告将企业为其代缴的近11年的社保、医保个人部分交回公司,其考取证件的报名费、书本和资料等费用一并交回公司,以挽回企业的财产损失。
被告(反诉原告)恒利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自2005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代付的应由被反诉人个人承担的社保、医保,以及相关考证费用,共计39125.00元;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诉及反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反诉人是反诉人公司股东也是职工。2001年起在公司工作。2005年被反诉人所负责的永善工地工作结束后,就长期无故不在公司上班,也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退休。但其又在其他单位工作。如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木里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和泸山园艺场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的监理员等。被反诉人自200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未到岗期间,反诉人为保障被反诉人能够顺利办理退休,仍为其缴纳了医保、社保,并长期代付被反诉人按照医保、社保相关政策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此外,被反诉人考取二级建造师证、装饰装修施工员、质量员、工程师等考试资料费均由公司承担。2005年后被反诉人就未到公司上班,未承担相应的工作,且因被反诉人原因导致证件废除。反诉人一直要求被反诉人支付代其个人支付的费用,但被反诉人均未支付。因双方互相存在支付义务,故反诉人未向被反诉人支付其应得的分红。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1、反诉人提出的反诉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作为反诉人单位职工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至退休,并不存在反诉所述的在其他单位就业的问题。2、反诉人作为用人单位,为答辩人在内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3、反诉人提出的反诉与法律规定不符。答辩人在本诉中是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提出的公司盈余分配之诉,反诉人提出的所谓“反诉”是基于劳动关系而提出,并不是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其不能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即使反诉人要提出劳动争议的诉讼,其也应当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反诉人提出的反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且该反诉不符合法律条件,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起诉。
根据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恒利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如下:一、对***的证据证明了其是恒利公司职工,持有恒利公司股份的事实及扣发股金分红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二、对恒利公司提供的证据,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凉山州建筑公司员工。2001年该公司改制变更为恒利公司。***作为恒利公司员工与其余200余名员工一并作为股东出资入股恒利公司,其出资金额为11100.00元,出资比例为0.46%。2017年恒利公司向***颁发了“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确认***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2016年***办理了退休手续。2019年、2020年恒利公司以***不缴纳个人部分社保等理由未向其支付分红款。故***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恒利公司向原告***给付2019年度股金分红款5550.00元,2020年度股金分红款5550.00元,合计111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恒利公司承担。恒利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自2005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代付的应由被反诉人个人承担的社保、医保,以及相关考证费用,共计39125.00元;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诉及反诉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之规定,***主张分红款的事实已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恒利公司已构成违约,据此,***主张恒利公司支付2019年、2020年分红款共计111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恒利公司反诉***支付社保等费用的请求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2019年、2020年股金分红款111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的利息(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9.00元,减半收取19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龙晓鸿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尹 恒
附证据目录
原告举证:
本诉证据第一组: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
证明目的:证实原告***系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金额为11100.00元,出资比例为0.46%。
第二组:催收欠款通知;
证明目的:证实被告存在违法扣发原告应得股金分红的事实。
被告举证本诉证据:
本诉反诉共同举证,第一组证据:催收欠款通知书;
证明目的:证明我公司己于2021年1月29日告知原告应将欠我公司的,由我公司为其代缴的其个人应交的社保医保个人部分和各种考证费用,于七日之内交到公司财务,否则其股金分红将作为其欠款的冲抵。
第二组:原告***收到《催收欠款通知书》的照片一张;
证明目的:原告知晓其欠公司的欠款39125.00元,是我公司为其代缴的2005年12月至2016年10月原告应该自行缴纳的社保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和考证费用,并知道我公司会将股金分红作为其欠款的冲抵。
第三组:凉山州人社局出具的参保退体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一份;
证明目的:自2005年12月至2016年10月原告没有在我公司上班期间,我公司仍然为其正常缴纳了社保医保的单位和个人部分,才保证了原告顺利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组:我公司从2005年至2016年报送人社部门的职工缴费工资送审花名册十一份;
证明目的:我公司在原告未到岗工期间,仍然为其正常缴纳社保医保的单位和个人部分。
第五组:原告***考证费用明细单一份;
证明目的:我公司为其考取二级建造师等各种证件,产生的报名费书本费等费用共计7500.00元,实际我们只索要了5000.00元。
第六组:在四川省建设厅四川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上的查询件6份;
证明目的:1、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尚未退体期间,已经在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木里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和泸山园艺场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的监理员,致使其在其他单位工作而由我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医保等费用,是极其不合常理的;
2、我公司出各种费用让原告考取的二级建造师等证件,因为其不配合进行人脸识别认证,致使证件被注销作废,并重新注册到了四川蜀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以我公司应对考证费用予以追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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