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549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重庆市合川区,现住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施可财,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龙眼井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29812257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川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5日生,住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9.00元,减半后计收368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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