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549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重庆市合川区,现住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施可财,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龙眼井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29812257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川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5日生,住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9.00元,减半后计收368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