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01民初1899号
原告:***,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身份证号码511130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凉山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身份证号码511130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燕,四川朱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凉山州恒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