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2执保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宏丰建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友谊路XX。
法定代表人:刘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延安南路XX。
法定代表人:孙新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新疆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宏丰建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宏丰建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冻结新疆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20,000元或者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作出(2021)新32民终455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本院作出(2021)新32执保18号执行裁定。2021年10月13日新疆宏丰建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20,000元或者等值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丁念勇
审判员 麦提如则·喀迪尔
审判员 佐日古丽·麦麦提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阿丽米热·阿卜杜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