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执3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高天祥,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92812896L。
被执行人:昌吉市大西渠镇玉堂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玉堂村/div>
主要负责人:金玉龙,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昌吉市大西渠镇玉堂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5,565元,未执行标的325,565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案款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301执361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王 江 丽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新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