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3788号
原告:***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区建材区(33丘9幢综合楼2号、1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高天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倩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郑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