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库车清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444号
原告:库车清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新城街道健康路社区丝路明珠小区2幢3单元12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61号金世王朝酒店(56区1丘30栋)。
法定代表人:陈洪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库车清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库车清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库车清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米  晓  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长虎
书 记 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