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8执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金世王超酒店(**1丘**)。
法定代表人:陈洪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4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新疆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剩余案款740000元,如未按时给付,被执行人新疆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另需承担30000元违约金;二、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三、执行费11800元由被执行人新疆鸿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308号案件的执行。
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长庚
审  判  员   张占国
二 ○ 二 一 年 五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韩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