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民终1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鸿都公司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成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蒋诚,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蒋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8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8民初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920元、上诉人***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雪
审判员杨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马聃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