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凯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凯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01执1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凯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钧,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4月出生,租住四川省。
本院在执行新疆凯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权利人新疆凯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6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6月3日、9月15日两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因被执行人*星星在金融机构存款合计为269.26元另案冻结,本案未冻结。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19年9月9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被执行人*星星限制了高消费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19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凯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新疆凯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