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27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县。
被执行人:新疆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和谐玫瑰国际A区A座9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新疆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827诉前调确2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的规定,新疆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支付欠款21459元。因新疆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7日已依法受理。
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和静县人民法院(2023)新2827执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桑 智 刚
审判员 李 亚 东
审判长 桑 智 刚
审判员 李 亚 东
审判员 达 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