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2民初584号
原告:阿卜杜加帕尔·阿卜杜热西提,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106号(美居6楼66区3丘14栋)。
法定代表人:何景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卜杜加帕尔·阿卜杜热西提与被告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阿卜杜加帕尔·阿卜杜热西提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卜杜加帕尔·阿卜杜热西提以被告新疆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完毕租赁费为由,现原告阿卜杜加帕尔·阿卜杜热西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卜杜加帕尔·阿卜杜热西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阿卜杜加帕尔·阿卜杜热西提负担。
审 判 长 龚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哈 帕 尔 萨 依 木
人民陪审员 萨依普加玛丽麦提图尔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碧 莹